危废贮存设施规范原则

危废贮存设施选址原则

  •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 应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高压输送电路区域以外。
  • 应位于居民区域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危废贮存设施设计原则

  • 地面与裙角要用坚固、防渗材料建造,建造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角,地面与裙角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的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隔离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危废贮存和堆放原则

  • 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至少1米厚粘土层(防渗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 危废物堆放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 衬里应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 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 衬里材料要与堆放的危险废物相容。
  • 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 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 危废物堆里应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的降水量。
  • 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危废贮存设施建设原则

  • 危废仓库要独立、密闭,上锁防盗,仓库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危废仓库管理责任制要上墙;
  • 仓库地面要防渗,顶部防水、防晒;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门口要设置围堰;
  • 存放危废为液体的仓库内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例如托盘、导流沟、收集池),存放危废为具有挥发性气体的仓库内必须有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 仓库门上要张贴包含所有危废的标识、标牌,仓库内对应墙上有标志标识,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包装桶、袋上有标签;
  • 危废和一般固废不能混存,不同危废分开存放并设置隔断隔离;
  • 仓库现场要有危废产生台账和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10万罚款;
  • 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处2-20万元罚款;
  • 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2-20万元处罚;
  • 不按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废的,处5-20万元处罚;
  • 将危废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的,处3-10万元处罚;
  •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废的,处3-10万元处罚;
  • 为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废扬散、流失、渗漏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3-10万元处罚;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处3-10万元处罚;未制定危废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3-10万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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