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再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汽车维修行业特点(触电、火灾、机械伤害、危化品泄漏、车辆伤害等)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与归档管理(含外协、外包、实习、临时用工人员事故)。
1.3 事故等级划分(按国家规定)
(1)一般事故: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较大事故: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重大事故: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特别重大事故: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重伤,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1.4 工作原则
(1)及时报告、准确无误: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2)救人优先、控制现场:先抢救伤员、控制险情,再保护现场;
(3)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查清原因、认定责任、落实整改;
(4)四不放过: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