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特梳理出机动车维修企业常见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如下:
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一、资质证照类
1、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备案事项经营。
2、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法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二、人员操作类
4、无驾驶证人员开车,开动与驾驶证规定不相符的车辆。
三、厂房设施类
5、厂房建筑不符合防火类别与耐火等级标准规范要求,防火隔离措施不完善,应急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畅通。
6、配件仓库、发动机维修工作室、配电间喷漆房等场所未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
7、配件仓库不符合要求,油漆、各种油料未按规定分类存放,气焊用气体未按规定单独存放。
8、机修、钣金、打磨、喷烤漆等未按工艺分区作业。
四、危险作业类
9、使用氧气、乙炔气未与火源保持安全距离(5m),切割金属物体时远离周围作业人员,未远离汽油箱和可燃物。
10、明火作业未报安保部门批准、不具备“动火证”或未做好防范措施准备。
一般安全生产隐患
一、基础管理类
1、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存储区域界定不清,或不具备隔离、控制条件。
2、未制定维修技术人员(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维修专用设备、检测设备、仪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
3、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管理,或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现场管理类
4、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无与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车间及设施设备,或未设置明显指示标识。
5、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器材,或未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备器材不安全有效。
6、维修车间醒目位置无防火要求的警示图标和文字等安全警示标识。
7、有危险因素的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提示、警示、告知危险信息。
8、各工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电焊、气焊操作人员未按规定使用防护面罩(眼镜);空压机、砂轮机等未按规定配置防护网(罩)。
9、车辆停放未制动(驻车制动),车辆举升作业时下方未放置马凳(千斤顶顶起作业未塞上垫木),车辆不稳固就作业。
10、在油漆区域使用明火;在烤漆房内发动车辆、使用空调。
11、进行校正作业或使用车身校正台时,未正确夹持、固定、牵制,未使用合适的顶杆、拉具,站位不当。
12、作业过程使用的易燃物品未随时清理存在积压;维修必须使用的少量汽油等易燃液体未限量储存,管理不严格。
三、安全生产提示
1、加强安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员工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减少因人为因素引发的事故。
2、改善检修环境:企业应关注检修环境的改善,降低噪声污染、提高照明亮度等。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检修环境,减少因环境因素引发的事故。
3、加强设备检查和维护:企业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避免因设备故障或损坏引发的事故。
4、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员工在工作中时刻保持警惕和谨慎,防止事故的发生。
四、法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各机动车维修企业,请务必重视安全生产!立即行动起来,排查整改隐患、落实安全举措、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是保障员工生命、企业发展的关键,更是应尽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