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养护车辆责任保险

维修养护车辆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对存放于本保险单载明营业场所地址内的,与被保险人已签订维修养护车辆合同的委托修理方的机动车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雪、冰雹、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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