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92条规定及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标识,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转运设备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191962.2-19919)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1997-2001)
⑴、危险废物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
⑵、危险废物贮存应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设置泄漏、溢满事故收集、处理防护设施。
⑶、禁止将不能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⑴、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标识、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标识牌上应注明贮存的危险废物代码、危害性以及开始贮存的时间等内容。
⑵、设置的标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规格尺寸比例和颜色要求,喷涂和印刷质量要求油墨均匀,且不易退色;图案、文字清晰、完整;套印准确,套印误差应不大于1mm。
⑶、各种标识标志的设置要牢固,位置要准确、明显、醒目,如有标志退色、损坏、危险废物利用暂存、处置场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