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 公司***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危险废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 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场所和专用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投诉和举报。环保部门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 公司***部门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市环保局申报登记。
- 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 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 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 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门,同时将到达时间报告移入地环保部门。
- 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 产废单位、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 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