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仓库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仓库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 危险废物仓库必须由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内。
  2. 各部门(车间)应及时派专人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送入仓库,不得在仓库外存放。
  3. 危废仓库管理人员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作好记录保存完成,每月汇总一次。
  4.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暂)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暂)存。
  5.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暂)存设施内分别堆放,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6. 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方可存放,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7.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中混装。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堆放一起,混合或合并存放。
  8.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9. 装在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CM以上的空间。
  10.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或包装物盛装危险废物,且粘贴符合标准要求的标签,标签格式和内容完整,准确。不得堆放接收未粘贴符合规定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11. 仓库同时贮存一种以上危险废物对应分区堆放,在醒目位置标明分区危险废物的名称。
  12.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包装物必须完好无损,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13. 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出库时,应核对拟处置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代码和数量,仓库管理人员与接收单位经办人须在记录台账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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