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2条规定及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标识,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转运设备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1. 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标识、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标识牌上应注明贮存的危险废物代码、危害性以及开始贮存的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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