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做好广大员工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保护与自我保护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是最大效益”的思想,使其懂得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的岗位操作技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第一、二责任人及各级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市交委和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法规知识培训,并取得由安监部门统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条 内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由安全部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按参加人员分为管理人员培训和维修工人培训两大类。
第四条 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安全生产专职管理部门搞好教育培训工作,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年应当安排不少于36小时的脱产培训时间;维修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两类,岗前培训于招聘时或重新上岗时进行,岗位培训每年度必须进行1次内容全面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第五条安全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内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纪律: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等;
(四)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五)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 安全员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每类、每次培训都应组织考试,由负责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后妥善保存。
第六条 教育培训考核:
1、考核范围:公司所有从业人员。
2、考核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规整制度及相关规定,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心理素质,服务规范等。
3、考核方式:笔试,询问,现场岗位操作,讲解等。
第七条 安全学习考勤制度,做好培训考勤记录,对未参加安全学习的人员,要组织补课并进行考核,对不合格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常年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办板报、简报、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限据季节性气候特点、阶段性工作重点,开展有针对性安全宣传教育。
第九条 地区性的安全活动的开展,搞好全司职工的安全法规,安全意识教育,普及和提高全司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十条 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职工参加各种业务技能的培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