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做好广大员工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保护与自我保护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是最大效益”的思想,使其懂得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的岗位操作技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第一、二责任人及各级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市交委和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法规知识培训,并取得由安监部门统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条 内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由安全部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按参加人员分为管理人员培训和维修工人培训两大类。
第四条 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安全生产专职管理部门搞好教育培训工作,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年应当安排不少于36小时的脱产培训时间;维修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两类,岗前培训于招聘时或重新上岗时进行,岗位培训每年度必须进行1次内容全面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第五条安全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内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