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一条 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是搞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重要形式,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措施,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安全检查既是全方位的,又是全员性的,安全检查涵盖了场地、人员等。采用形式多样化的安全检查是指白检、互检、路检、抽检等方式。

第三条 公司法人代表(第一责任人)带队检查安全事故隐患每年不少于4次,安全员(第二责任人)主持安全事故隐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公司安全部日常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安全员必须参加。

第四条 公司安全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2、设施、设备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4、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使用;

7、生产现场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8、生产现场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是否及时发现、纠正和制止;

9、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10、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1、公司每年必须组织四次以上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排查必须由主要领导带队,安全部具体组织实施。

2、公司安全员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活动时,要制定方案(排查内容以安全检查内容为准,指出排查重点,做好排查分工,提出排查要求等),作好排查记录,排查活动结束后,要召开事故隐患分析会,制定相应的整改及防范措施。

3、公司安全员要充分认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的重要意义。一是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防止安全检查不到位造成部份隐患长期存在而得不到整改。二是促进各部门加快事故隐患整改进度,促进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三是促进完善事故隐患数据库的建立、为分析事故隐患成因,建立规范的督查整改体制,促进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

4、安全员认真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报告工作,落实责任,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将分类建立台帐,进行动态监控管理,并定期:降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在公司通报。

第七条 对因隐患整改不积极、措施不具体、工作不到位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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