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绿色钣喷中心技术条件指南
一、维修环保手续完备齐全
1.完成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
2.具有生态环境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排污许可证(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该取得对应手续的企业提供)。
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涂料
3.汽车维修绿色钣喷中心应全部使用水性漆等低挥发性有机涂料, 涂料中 VOCs 含量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GB/T 38597 ), 并提供相应涂料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三、提高大气污染治理水平
4.按照《固体源废气检测技术规范》( HJ/T 397 ) 规定设置监测点位、采样检测平台。
5.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到《四川省固定污染物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51/ 2377-2017 ) 第二阶段”表面涂装“行业排放限值要求,并提供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检测报告(需每年提供);无组织排放应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 GB 37822-2019) 要求。
6.油漆、腻子调配、涂覆( 含底漆、中涂、底色漆、清漆喷涂),干燥、烘烤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序应在有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的密闭空间内进行。表面前处理(打磨等)原则上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应配备专用的除尘设备(系统)。
7.调漆间和喷漆房应为密闭空间 ,应具备全过程密闭的废气收集装置,配套 VOCs 高效处理工艺(如催化燃烧、蓄热催化燃烧、直接燃烧等工艺 )或以活性炭吸附为主的多技术组合处理工艺(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工艺仅作为恶臭异味治理,不作为VOCs 废气处理主要设施认定); 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或高效处理工艺应设置颗粒物过滤预处理装置;涉及活性炭吸附技术的 , 应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 毫克/克的活性炭 , 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
8.参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 试行)》(HJ 944-2018 ) 建立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台账;建立并规范钣金喷漆材料购买(使用)管理台账。
9.使用的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含VOCs 产品应密闭存储,存放于无阳光直射的密闭场所;废涂料、稀释剂、容器、活性炭等含VOCs 废物应分类放置于贴有标识的容器内, 加盖或装袋密封,存放于密闭危废间内。
四、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10.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环保工作, 并建立完善包括维修流程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和材料管理等内容的绿色钣喷维修管理制度。
来源: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保汽修集中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川交函 ﹝2021﹞159 号)